話說,某天在車上跟EM兩位朋友聊起驚悚懸疑電影。

E說:「也許是現代人的胃口被養大了,以前只要一點點轉折或詭計就可滿足;但同樣的橋段現在觀眾就覺得沒什麼了不起。」M馬上接口說:「並不是。講究殺人詭計的古典推理黃金時期是早在192x194x年, (意即那時期的推理小說作家就已寫出很多精彩詭計、謎題),會那樣覺得是推理小說看太少了。」我在一旁雖沒答腔,但心裡覺得著實有趣,兩個朋友剛好各自代表不同時期的我。


自高中起,我就一頭栽入懸疑驚悚片的世界裡,不過那時只看電影而沒啥時間理會小說。還記得第一次看完「驚聲尖叫1」後,最令我佩服的是竟能想出「為了想體驗殺人感覺」的兇手:相對於警方來說,這幾乎是完全無動機的犯案,只要把證據湮滅,完美犯罪簡直唾手可得。後來開始認真地看些推理小說,這才發現,關於「動機」這檔事,推理小說界早就玩出許多花樣:「無等差殺人(不特定殺哪一個)」,「失手殺人(所以動機很難猜)」,「集體殺人(因此所有疑犯都會有動機)」,「人格分裂」,「兇手是動物(哪來的動機?!)等等,太多不可能單從動機查出線索的點子了。

 

But, so what?

 

我們不可能、也不應被要求去看完所有的推理小說,再拿來跟電影裡的點子做比較。最基本的理由當然是因為這是兩種不同領域的創作,不該拿來相提並論。再者,電影可傳遞的訊息很多,就算是相同的故事,也能拍出不一樣的味道。不過當然也有一昧洋洋得意地賣弄懸疑、渾然不知早在N年以前就有人寫過相同東西的案例。這種情形下,我舉雙腳贊成看過小說的人可以直接離席。

 

這個題目當然不是這樣隨便三言兩語就可以呼嚨過去,不過再深入下去,恐怕就要碰到「改編小說與電影原創?」之類的大哉問,並非筆者本意。但簡而言之,想認真嚴肅地「評」一部電影,原創性當然得納入評鑑範圍內;但若就作為娛樂大眾的消費品來說,只要能讓掏錢進戲院的觀眾緊張尖叫就好、大部分人沒看過就好。通俗娛樂跟傳世之作畢竟是在不同的場子裡,不必硬要同台競賽分出個高下來。